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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丨实用丨收藏丨茶叶过度包装案件+提醒函

局中局 局中局 2024-04-15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今年5月以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加大对重点时段、重点场所、重点区域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纠正、查处了一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推动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郑州市中原区黄传友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7日,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黄传友茶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精装礼盒茶叶进行了抽查。经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福鼎白茶(紧压茶饼)”由外至内分别有硬纸手提袋、透明塑封、硬纸嵌泡沫方形纸盒、包装白茶的透明塑封、绵纸包装,层数共计五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郑州市中原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白茶礼盒商品。涉事经营主体当场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安阳市殷都区闽香茶叶商行(郑艺明)经营未标明净含量和生产者名称、地址的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安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阳市殷都区闽香茶叶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寿眉紧压白茶茶饼背面标签标明有产品名称、原料、产品标准号、产地、保质期、生产日期和贮存条件,但未标明产品的净含量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经查,当事人2021年9月从福建省安溪县共购进未标明净含量和生产者名称、地址的同批次寿眉紧压白茶茶饼7片(生产日期均为2019年5月1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安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焦作市孟州市龚氏茶业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龚氏茶业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名称:太姥银针(茶饼),原料:福鼎大白茶,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电话、产品净含量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0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平顶山市舞钢市隆丰名烟名酒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11日,平顶山市舞钢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舞钢市隆丰名烟名酒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福鼎市桑海高山白茶有限公司生产的“老茶宝号”白茶(老牡丹)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72.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舞钢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老茶宝号”白茶(老牡丹)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开封市顺河区御代人茶叶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7月12日,开封市顺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顺河区御代人茶叶商行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商行经营的一款“御代人坑涧肉桂515”茶叶包装层数为5层,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粮食及其加工品、月饼及粽子不应超过三层,其他商品不应超过四层”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顺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御代人坑涧肉桂515茶叶礼盒产品。

案例六、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浠茗茶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18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浠茗茶叶经营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2021年特级白牡丹白茶”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2%,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2021年特级白牡丹白茶”茶叶,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该茶叶。

案例七、安阳市林州市振林区金成茶叶经销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15日,安阳市林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群众举报及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安排,依法对金成茶叶经销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福鼎老白茶茶饼标签上未标明生产厂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和票据。经查,该批白茶是当事人2021年从郑州茶叶批发市场购进的,共购进4个,售价每个250元,货值金额1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林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焦作市孟州市鹏诚茶叶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3年6月9日,焦作市孟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孟州市鹏诚茶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发现该店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名称:荒野茶,原料:福鼎大白茶、大毫茶,净含量:350g。该产品外包装未标明生产厂家、电话等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孟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32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八闽茶叶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8月18日,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依法对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八闽茶叶经营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销售的“岩专家牌飞马问香”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该批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87%,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商丘市市场监管局示范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岩专家牌飞马问香”茶叶,并将违法线索移送至茶叶礼盒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该茶叶。

案例十、平顶山市郏县新城市场茶叶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过度包装案

2023年6月15日,平顶山市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郏县新城市场茶叶店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该店经营的“化州橘红”和“福香颂 七年老白茶(寿眉)”茶叶产品进行抽查,经测算,“化州橘红”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3.5%,“福香颂 七年老白茶(寿眉)”茶叶包装空隙率达到90.4%,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空隙率≤45%”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下架不符合规定的“化州橘红”和“福香颂 七年老白茶(寿眉)”茶叶。涉事经营主体已下架相关产品。


四川省凉山州市场监管

为有效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推动茶叶高质量发展,四川省凉山州积极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活动,今年5月以来,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西昌市某商贸公司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案

2023年4月25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西昌市某商贸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茶叶存在包装空隙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要求,立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下架所有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要求的茶叶。

2023年6月1日,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商贸公司拟责令改正相关情况进行复查,并委托凉山州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人员对该商贸公司货架上正在销售的洞庭山碧螺春(茶叶,150克(75克×2罐))进行抽样检验。

2023年6月12日,收到检验报告显示洞庭山碧螺春(75克/罐×2罐,生产日期:2023年3月15日)包装空隙率为62.9%,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中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凉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该商贸公司拟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茶叶的行为,在下达责令改正后仍有销售违反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茶叶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茶叶加工厂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5月18日,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雷波县某加工厂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执法整治行动中,发现当事人在售的一款礼盒装茶叶“碧水龙湖御芽”(规格:200g)包装空隙率为61.4%,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中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雷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过度包装茶叶,且不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当事人配合执法人员立即下架全部过度包装茶叶。

案例三: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理某某商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9日在会理某某商贸检查时,发现其在售一礼盒装“虎韵®大红袍”,净含量为200g,售价为980元/盒,包装盒长30cm、宽8cm、高18cm。

通过计算,该款茶叶的包装空隙率为62.9%,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标准中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其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会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下架相关商品。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的部署要求,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和生态文明建设,推动茶叶消费回归理性和提质升档,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通过行政约谈、责令改正、下架商品、开展标准宣贯、发起集体倡议等形式,坚决遏制茶叶过度包装现象,促使茶文化回归本源,为茶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2023年5月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处了一批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惠州市惠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惠东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5月15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惠州市质量计量监督检测所对惠东某某公司的普洱茶、龙井茶进行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国检230516-01000)显示该公司销售的普洱茶(357g/盒、134.64元/盒)经抽样检验,包装空隙率为58.9%,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5月26日,惠东县市场监管局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复检权力和期限,当事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过度包装的普洱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事实。惠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二: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中山市东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5月2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东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对该茶行销售的“不忘初心 传统花香大红袍”“和天下熟茶”“布朗小树”等三种茶叶商品进行抽查。经检验,其中的“和天下熟茶”和“布朗小树”两种茶叶的包装空隙率分别达到78.1%、84.2%,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6月14日,中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三: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云城区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7日,云浮市云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城区某茶叶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的货架上摆放有“慧苑坑老枞”和“王侯将相”两款茶叶对外销售。净含量为72克的茶叶,被装在长宽高分别为34厘米、18厘米、5厘米的包装盒内,盒内有4 个小盒,每小盒含2袋,每袋9克,每袋体积为64800mm3。根据《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茶叶包装空隙率应小于等于45%。上述两款茶叶包装经计算,空隙率为72.9%,属于超过必要程度的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四:梅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梅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1日,梅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梅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在茶行的陈列柜上摆放着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160克/8g×20泡”的客山红茶共9盒,商品标价签标明售价为180元/盒.另茶行还陈列摆放有标注“梅州市国兴茶叶有限公司”及标注“净含量300克”的岩中翠玉乌龙茶共4盒,商品标价签上标明售价为480元/盒。经执法人员对上述两种规格的茶叶产品进行检测,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梅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肇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德庆某茶厂生产经营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5日,肇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依法对德庆县某茶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茶叶商品涉嫌过度包装。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某精选春茶”礼盒装售价61元/盒,该茶叶礼盒的外包装盒成本为23元/盒,包装成本达到产品销售价格的37.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4.2.2 除初始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的总和不应超过商品销售价格的20%。”的规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禁止过度包装的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肇庆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六: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蓬江区某茶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6月27日,江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蓬江区某茶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一款“老曼峨”普洱茶(生茶)有5层包装(由外至内包装分别为:第一层为手提袋,第二层为纸盒,第三层为内托,第四层为塑料内膜,第五层为棉纸),超过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23350-2009)规定的包装层数要求。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江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该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涉事经营主体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浙江省市场监管局

今年以来,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全面开展“铁拳”“亮剑2023”综合执法行动,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持续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纠正、查处一批过度包装违法行为,遏制过度包装现象。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共查处茶叶过度包装案件16件,责令改正277件。

9月1日,限制商品过度包装新国标即将实施,现对茶叶过度包装违法行为开展解读。广大茶叶生产经营者要引以为戒,认真对照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包装管理与进货查验,改进包装设计,避免生产、销售过度包装茶叶产品。

案例一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7月12日,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5日,该局对某茶业商行进行检查,现场对当事人正在销售的紧压白茶(300g,2020年7月20日生产)、龙井茶(200g,2023年3月29日生产)两款茶叶进行抽样检验。经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验,紧压白茶包装空隙率为80%、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66%,两款茶叶包装空隙率项目均不合格,属于过度包装商品。2023年4月10日,当事人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被该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2家茶叶销售商户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5月6日、16日,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分别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4日,该局在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某茶叶商行销售的标注“皇家红”的茶叶,某茶叶店销售的标注“班章境界 东卓茶叶”的普洱生茶,两款茶叶除初始包装外,包装层数均为4层,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2家茶叶销售商户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场对2家商户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在4月5日前下架并改正。2023年4月7日,该局再次对这2家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2家商户均还在销售上述2款茶叶,且2款茶叶的包装除初始包装外仍是4层。2家商户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分别对2家商户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海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6月19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6日,该局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对现场在售的“御苗堂龙井茶”及“御文化龙井茶”两款茶叶进行过度包装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御苗堂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81%,“御文化龙井茶”包装空隙率为80%,均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2022年9月6日,当事人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被该局责令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5月16日,绍兴市上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店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9日,该局对某茶叶店开展执法检查,对当事人销售的“紧压白茶·白牡丹”(规格357g/盒)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款茶叶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4日因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被该局责令改正,本次执法抽检为同系列茶叶且包装空隙率仍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东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食品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案

2023年7月27日,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食品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6月16日,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货架上陈列一款名为“铜箐河”的茶叶礼盒,该茶叶礼盒除透明包装纸初始包装外,从内至外依次为橙色印花纸、棕榈叶、黄色抽绳布袋、黄色礼盒共4层包装,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2023年5月16日,当事人因经营过度包装茶叶产品,被该局责令改正,要求其下架过度包装产品并自查自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且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缙云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7月4日,缙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治理模式,依法对某茶叶商行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4日,该局在网络巡查中发现,缙云县农合联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发布的缙云黄茶宣传视频中一款缙云黄茶礼盒疑似过度包装,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该款缙云黄茶礼盒(净含量为100g),经现场测算,初始包装的总体积为1062693.8mm³,销售包装体积为4847100mm³,包装空隙率为65%,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日,该局对上述茶叶礼盒的生产企业浙江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茶叶。目前,该企业已停止生产销售此款茶叶礼盒。

案例七 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管局纠正2家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1日,杭州市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杭州火车东站内2家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8月1日,该局在杭州火车东站内开展茶叶过度包装专项检查,对2家公司在售的“西湖龙井茶(净含量50g*2)”、“西湖龙井茶(净含量150g)”进行执法抽检。

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西湖龙井茶(净含量50g*2)”的包装空隙率为79%,不符合GB 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60%的要求。“西湖龙井茶(净含量150g)”的包装空隙率为67%,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包装空隙率≤45%的要求。2家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2家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八 龙游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庄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日,衢州市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庄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8月1日,该局对龙游县某茶庄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名门之秀白茶福鼎白茶(350g)”涉嫌过度包装。经现场测算,该茶叶产品销售包装体积为5495680mm³,初始包装总体积为676403mm³,包装空隙率为80%,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45%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九 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普陀分局纠正某茶叶商行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7月14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行销售茶叶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7月14日,该局依法对普陀某茶叶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天台山云雾茶”,净含量/规格:125g×2。该产品外包装为348mm*225mm*80mm的长方体,销售包装体积为6264000mm³,经现场测算,包装空隙率为62%,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空隙率≤45%的要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案例十 仙居县市场监管局纠正某茶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过度包装茶叶违法行为

2023年8月10日,仙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茶叶商贸有限公司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8月10日,该局对某茶叶商贸有限公司开展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销售规格名称为“鼎白女儿茶(礼盒装)”的盒装茶叶,标称净含量为1KG(100g*5*2盒),年份:2022,售价45000元,该茶叶由内至外初始包装为100g独立小包袋层,第一层为500g(100g*5)独立包装层,第二层为塑料膜包装层,第三层为纸盒包装层,第四层为木制盒包装层,除初始包装外的包装共计4层,不符合GB23350-2009《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规定包装层数3层及以下的要求,属于过度包装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构成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宁波市市场监管

近期,宁波市市场监管部门正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茶叶过度包装等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截至目前,共查处违法案件11件,纠正茶叶过度包装问题23个。为充分发挥以案释法、以案示警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宁海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案

2023年4月6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店未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款售价380元的礼盒装茶叶,外包装为硬纸盒,内衬毛绒物和纸板,配有2个陶瓷罐。经测算,该规格礼盒装茶叶包装空隙率达77%,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国家标准关于包装空隙率的要求。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案例二宁海某茶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6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某茶叶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及违规从事茶叶加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02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限期补办登记证。

2023年4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加工一款标注有上图商标字样的茶叶。经查明,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小作坊登记证和未经上图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上述商标标识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擅自经营的违法行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北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茶叶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1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贸易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月14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在抖音平台开设的店铺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18年前从福鼎购入散茶并压制成饼茶,包装“白牡丹(茶饼)”后在其网店销售。该产品标签中无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号等事项,生产日期标注为2011年3月26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八)项和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属于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及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江北某茶叶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等违法行为案

2023年4月24日,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叶批发部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茶叶及标签内容虚假等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0025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责令改正并警告。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0月12日从上门推销人员处购进铁观音茶叶,然后将该批次茶叶全部销售给舟山市某生鲜超市。经检验,该批次茶叶的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属于不合格食品。另查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且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茶叶的食品标签相关内容与事实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江北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海曙某茶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案

2022年12月30日,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等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9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货架上发现两款名为“贡眉(茶饼)”和标识上图“牡丹王(茶饼)”的产品。经查明,当事人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在售的“贡眉(茶饼)”“牡丹王(茶饼)”进行重新包装,并自行加贴食品标签,且食品标签的执行标准号、出品商、生产商信息均含有虚假内容。同时,当事人在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后,仍然从事“贡眉(茶饼)”等散装食品经营。另查明,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牡丹王(茶饼)”上使用上图注册商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海曙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镇海某茶室经营虚假标签的茶叶案

2023年4月17日,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茶室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000元、罚款48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1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8月9日从他人处以850元/饼的价格购入外包装标注“品名:青山(老白茶),产地:福建·宁德·福鼎,净含量:357g,生产日期:2012年03月27日,执行标准号:GB/T 31751”,且未标注生产者厂名厂址等信息的茶叶21饼,置于店内以1200元/饼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茶叶标注的生产日期早于标注的标准发布日期,且外包装无厂名厂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之规定。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共计销售20饼,货值金额24000元,获利70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镇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聊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茶叶过度包装的政策提醒函


各茶叶生产、加工、经销及包装设计相关单位:


国家强制性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2023年9月1日将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茶叶市场经营秩序,推动简约绿色消费理念深入人心,助力我市茶叶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对照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主要条文,现对茶叶生产经营中的包装要求提示如下:


一、包装空隙率
包装空隙率是指去除内装物茶叶占有的必要空间体积与包装总容积的比率。包装空隙率要根据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5.4.1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茶叶的商品必要空间系数为13.0),计算结果不得违反4.1表1的规定。如不具备测算能力,应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计量检测机构咨询或送检。


国家标准《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在线预览或下载方式:登录网页“https://openstd.samr.gov.cn/bzgk/gb/index”,检索框输入“GB 23350-2021”检索。


二、包装层数
包装层数是指完全包裹内装物茶叶可物理拆分的包装的层数。直接接触茶叶的包装算作第一层,依此类推,包装层数不应超过4层。网兜、天地盖形式、塑料薄膜均算一层包装,拎袋和茶叶礼盒包装外塑封膜(厚度低于0.03mm)不算一层包装。


三、包装成本
除直接与茶叶接触的包装之外的所有包装成本总和不得超过茶叶销售价格的20%。


茶叶生产、经销单位不得定制、采购及使用违反商品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包装物,不得销售违反商品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商品;茶叶包装物设计制作单位不得设计、生产及销售违反商品包装国家标准要求的茶叶包装物。如违反本提醒函的规定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来源丨局中局综合河南市场监管局、广东市场监管局、四川凉山州市场监管、浙江市场监督、宁波市场监管、聊城市场监管、中国新闻网等,转载请注明出处,包含整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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